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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什么情况下交警应该回避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

(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

(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情;

(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不允许“私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交警应该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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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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