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合理的医疗费
1、医疗费赔偿的原则,一般是实际支出赔偿原则。即合理的医疗费支出多少赔偿多少;
2、实践中常见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
3、医疗费支付的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可以实际发生前垫付也可以在治疗终结后给付。如受害人确实需要责任人提前支付的,可以与之协商,或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4、医疗费赔偿数额的确定。医疗费的计算需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依据,同时参考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具体数额。在实践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合理的医疗费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
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4、轻度损伤后长时伺治疗;
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
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8、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9、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