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由首部和正文组成。首部是文书名称,正文包括事故时间、天气、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单位、勘查过程及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
其主要记录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数量、发生交通事故的形态、车物损失情况、道路概况、原始现场变动与否、变动原因以及现场周围环境;
2、道路状况:道路走向、道路等级、道路总宽度和各车道的宽度;现场坡道、弯道情况及度数,有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体,安全视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其内容,有无道路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高度及宽度;道路路面性质(沥青、水泥、沙石)有无冰雪、雨水、泥泞等,路面附着系数;路肩宽度、性质(硬、软路肩);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尸体、车辆、物品等有关因素在现场的位置、朝向;车辆制动拖印及其他遗留在路面上的划痕、擦痕的走向、长度;车辆与车辆或人员接触点、碰撞痕迹的位置、形状;路面遗留血迹、人体组织以及其他痕迹的位置、形状、面积;以上所有物体、痕迹距交通事故现场基准点或路边的距离,相互之间的距离;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的号牌、类型(大、中、小型,载客、载货)、车身颜色、车辆牌号、车辆行驶证登记时间,无牌证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装载是否超员、超载、超高和超宽,驾驶室是否超额乘人;车辆变速器档位、转向机、制动、灯光、轮胎气压、轮胎花纹磨损等情况;车辆损坏部位及损坏情况碰撞点与被碰撞的相对物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一致;车辆有无移动或移动后又恢复等反常情况;
5、现场勘查中发现、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绘制现场图情况;现场拍照的内容,拍摄的数量。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要求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现场制作,而不应该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闭门造车,这不仅失去了现场勘查笔录的意义,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公正性的置疑,从而引发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上访;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所以文字一定要准确、清楚,叙述文理要简明、通顺、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不能把对现场情况的主观分析意见记录在笔录中。它作为交通事故调查中对客观情况的反映,应当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内容的记述顺序一般与现场勘查的顺序相一致,使未参加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人能够通过现场勘查笔录,对交通事故现场及调查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勘查记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规范,尤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的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能够清楚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的全貌和基本情况。在现场记录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工整。对各种距离、痕迹物证的记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时间使用年、月、日、时(24小时制)、分,记录距离使用公里、米、厘米,痕迹勘验需要时应当精确到毫米,而不能使用公分等不规范的计量单位。也不可使用模棱两可或不确定的词,如大约、也许、可能以及无法准确判断的词,如前面、不远、旁边等用语;
4、交通事故勘查现场笔录的指挥员在现场勘查结束前,必须按照勘查工作规范对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认真地核对,对照现场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缺少勘查项目、内容的,应当补充勘查,发现勘查笔录对勘查工作记录有遗漏的,应当补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