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工伤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上得出结论。作为一种多发性法律事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涉到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赔偿等法律行为,作为公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产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作用是不同的。
一方面,在民事侵权诉讼(包括工伤)责任承担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作为证据使用,单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法定机关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承担等进行固定,完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证据使用应无疑问。
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仅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取证阶段),该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的事实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属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但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诉讼证据。同时,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具有行政属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证据,其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