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上得出结论。作为一种多发性法律事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涉到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赔偿等法律行为,作为公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产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作用是不同的。
一方面,在民事侵权诉讼(包括工伤)责任承担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作为证据使用,单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法定机关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承担等进行固定,完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证据使用应无疑问。
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仅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取证阶段),该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的事实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属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但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诉讼证据。同时,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具有行政属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证据,其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件,审判机关一般都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以下将两者简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进而依法处理该类案件。所以该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不可小觑。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归于哪个证据门类却有多种说法。对此,我们认为: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他们作出鉴定结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另外鉴定结论的作出人员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他们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为有关部门就事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依据。一般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鉴定部门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会作出鉴定结论,他是一种被动行为而非主动行为,鉴定部门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件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结论交由委托部门或指派部门由他们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程序差异明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认定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权,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为最终的责任认定依据。而鉴定结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鉴定结论不服时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它鉴定部门作出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部门与原鉴定部门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是等同的,采纳何种鉴定结果由案件处理部门予以考虑决定。
(五)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认定书用章时加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不仅要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其双重责任的分担。
综上几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而是应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证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