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如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然而,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对方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有权选择以侵权之诉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但是,当该调解协议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已部分履行义务,则权利人在无法举证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仅能依据合同之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就损害赔偿及责任分担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合同的性质,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