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起诉吗
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所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是有比没有的好罢了,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意可以起诉。
二、提起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须提交与被告人数相当的副本);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5、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代理,须有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