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管辖权
交通事故中通常可以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进行诉讼,由于相关赔偿项目尤其是残疾赔偿金等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因此选择不同的法院会导致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是差异很大。因此如何选择法院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可见,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可以经选择而确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地,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原告在起诉之前应当依据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
二、提起交通事故诉讼需要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