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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如何收费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如何收费

不止一次遇到当事人询问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是否收费。还有不少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把行政机关处理过程收取的各种费用作为损失,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其实结论很简单: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目前不能收取事故处理费。

(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内容之一。对道路交通依法行使管理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如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收取行政管理相对方财物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

(二)行政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收费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包含:

(1)设立行政收费的主体必须合法。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不得设立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

(2)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法定行政收费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收费行为;

(3)行政收费的依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得实施行政收费;

(4)行政收费的程序必须合法。即遵循法定的行政收费程序。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内容包括:

(1)即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的动因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符合行政目的,要有利于行政管理,做到取之有道;

(2)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取之有度;

(3)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要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3、收费救济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收费时,必须保障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行政收费的救济途径除保障相对人对行政收费不服时的声明、异议、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取意见等之外,还应保障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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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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