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据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角度进行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l8条第l款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凡遭受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除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外,还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无论是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可以一并主张的。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所要做的就是提供受害人生前及其家属遭受的痛苦的有效证据。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如何举证
对于受害人生前遭受的痛苦,可以拍摄事故发生后的照片、录像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而对于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痛苦,则可以提供事故后家属无法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家属因痛苦过度发生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家属因受害人遭受受到的打击程度。家属遭受的打击程度越重,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