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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有哪几类,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有哪几类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二、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注意事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近几年,对于公安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行政行为、取证行为还是居间裁决行为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在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交警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对每个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取证,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对造成事故的各方进行归责。依法取证应做到事实清楚,归责应做到证据充分、公平合理,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依法行政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行政权接受司法审查。现在人民法院均开始受理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给以上争议画上了一个句号。

(二)责任认定的重要性虽然公安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份书证,但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说却十分重要。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决定了责任人是否承担赔偿,承担多大的赔偿份额,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后法官对于赔偿已无自由裁量权。对于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决定了肇事者的罪与非罪,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依据,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责任认定确定之后,整个交通事故的基本处理框架便确定了下来,其他的只是后续工作而已。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三)证据灭失的不可补救性交通事故的现场痕迹在野外,具有不可保存性。交通肇事的交通工具性能状态不经鉴定会发生改变,交通工具所装载的货物也不可能永远保存,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尸体更无法长久保存,这些证据的灭失具有不可补救性。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必须成为上述证据的权威归集和永久保全的载体。

(四)全面认定的必要性每一事件都具有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道路交通事故也不例外。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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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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