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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时间,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有什么要求?

此文章帮助了106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时间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之规定, 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因此,暂扣期限与检验鉴定期限相同,一般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如果想在上述期限外保全肇事车辆,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有什么要求

(一)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即使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当事人也有复制、查阅摘录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最好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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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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