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如何处理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三)经现场勘察,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
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察,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五)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察。发生重大、
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察。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谁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