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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谁来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53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谁来付

道路交通法颁布以前,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责任尚未认定,可以先由一方预付医疗费用,待事故处理完毕再结清。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的抢救中,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抢救费用超过投保的责任限额,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此后,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关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这样的: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践中,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主要是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目前,有的地方以立法的形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即使机动车一方不负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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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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