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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做被告,保险公司责任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93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做被告

无论在保险业内和是法院,此问题的争议都很大,倾向性的意见是在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条例未出台以前,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直接被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过错责任情况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规定的赔偿办法。十七条的规定属引导性立法,即对预期的情况从立法上予以确定。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该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该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属于合同保险的范畴。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责任如何确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根据肇事人、受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就保险公司而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管怎么确定责任,保险人都免不了要赔偿除可以免责以外的赔偿责任。而在此以前的保险理赔都是根据机动车驾驶员责任的大小分别理赔的。二者区别很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切忌先修理后报销。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维修,修完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可能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这样一来,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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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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