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委托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委托评定包括自行委托评定和申请法院委托评定两种。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定,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两种评定方式的 区别在于:
第一,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期限的限制,但申请法院委托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举证期限在上面已经进行了介绍,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为了保证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受害人还是应该在治疗终结 后尽快申请伤残评定。
第二,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直接体现在起诉书中,而起诉后,申请法院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元法确定,要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进行计算,增加诉讼请求。
第三,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在诉讼中的地位 要低于法院委托的伤残评定。所以当事人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 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比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互谅互让,那么可以 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那 么还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伤残评定比较合适。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关于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我们也 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更容易被推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 新作出鉴定。
二、不同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 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 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 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 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二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由于当事人本身知识有限,所以很难在某 一专业上与专业的鉴定人相对抗,所以如果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 识的人员与鉴定人进行对抗时,就会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但必 须注意的是:第一,聘请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 人负担。第二,为了使法官信服你对鉴定结论的反驳意见,那么聘 请的人员应该比鉴定人更专业、更权威,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