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如何防止虚假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假鉴定的现象发生,在竞争的情况下,如果鉴定机构迎合当事人出具虚假鉴定,又该如何防止了?国家对出具虚假检验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明确处罚措施,而且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声誉,势必在服务上、在鉴定报告的公正、公平、合法上下一番工夫。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