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除因抢险等紧急原因外,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物件。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对于经审查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人员回避。
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有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谎报情况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其他知道事故情况的人也应当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调查和取证工作需要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事故所涉及的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起算,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二、内河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
(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
(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