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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确定,交通肇事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1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2、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肇事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1、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2、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3、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5、不按规定超车的;

6、不按规定掉头的;

7、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9、不按规定会车的;

10、追尾前车的;

11、倒车尾撞后车的;

12、溜车的;

13、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14、逆向行驶的;

15、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6、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7、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8、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9、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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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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