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2、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肇事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1、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2、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3、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5、不按规定超车的;
6、不按规定掉头的;
7、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9、不按规定会车的;
10、追尾前车的;
11、倒车尾撞后车的;
12、溜车的;
13、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14、逆向行驶的;
15、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6、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7、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8、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9、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