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要注意什么
1、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消协认为,保险公司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3、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4、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1)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5、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6、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误区
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参加保险的家庭、个人日趋增加。但投保后,一旦遭遇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大小小的灾祸事故,有的保户却因不清楚保险条款而陷入索赔的误区。
1、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
2、识清保险品种。现在,保险险种较多,机动车辆保险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
3、弄清保险知识。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
4、明白赔偿手续。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