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扣车情形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二、什么情形驾驶证会被吊销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