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脑海中首先想到的是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地方称《交通事故证明书》,名称虽不一样,但性质和内容基本相同。结果不外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及责任不明几种。根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作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负同等责任;
4、责任不明,无法划分。
二、交通事故是怎么重新认定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需要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颇有微词,阳奉阴违。采取各种消极的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来说具有执行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服从。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并根据重新调查的结果和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复核意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