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主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自然人的人身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如果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在两种情形中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受害人生前已经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其重伤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但可以委托代理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肇事方答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书面承诺。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