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者找人顶罪如何定性
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对此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一)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肇事者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关心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就是逃跑。
(二)肇事者的该行为同时也构成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肇事者构成的是独立的两罪,应数罪并罚。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是构成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③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实际上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找人顶罪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两种犯罪行为分别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两者犯罪目的、主、客观、侵犯的客体方面均不同,其亦不属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或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