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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类,哪些交通事故需负全责?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类?

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它的特点有:

第一,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是救济当事人的权力,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3、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

二、哪些交通事故需负全责?

(一)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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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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