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理赔时投保人有哪些义务
1、出现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
2、一般要求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3、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
4、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
5、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
6、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
7、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
二、车险理赔须提供哪些材料
1、一般车损理赔: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2、涉及人身伤亡理赔: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7)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8)残者法定鉴定书;
(9)死者的死亡证明;
(10)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2)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13)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14)其他必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