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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何罪,应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54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二、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主要有三点:

首先,解释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表面上看似无不妥,但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其首先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在这种公共安全下才对特定人的生命产生侵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先危害的就是特定人的生命。

其次,从刑法立法精神来看,在非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均应构成同类犯罪,而解释却规定分别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在一般情形下,由相同的主观因素,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侵害同一社会秩序,只不过造成了多种后果,所以应定一罪为宜,而不宜在不同的客体分别定罪。

第三,从处罚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其量刑幅度比交通肇事罪重。这对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来说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不公平的。以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它的量刑幅度则和交通肇事罪基本一致,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刑种也是拘役。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肇事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而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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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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