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所需证据
(一)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三)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四)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五)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六)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七)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八)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九)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一)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十二)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三)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四)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五)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六)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七)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交通赔偿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一)证据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