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因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双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二手车辆保险未过户如何理赔?
车辆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辆一块转移为新车主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转让通知和保险过户的规定,乃是担心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果危险增加,保险人确实可以拒赔。但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险标的转让一律视为危险增加,进而对一切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者拒赔,明显有失公平。上述交强险规定条款虽然都规定车辆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未办理的如何处理,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原理。所以,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凸显的是将机动车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车主义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的车辆肇事,除法定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一般应当赔付,即使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