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