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二、不服事故处理的复议程序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