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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1、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的概念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似乎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直接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者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者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是对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确认和分配。其实不然,交通事故责任实质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所谓“证据”,即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亦应是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是全部过错、主要过错、次要过错或同等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就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它只是对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分析,其本身并不承担法律义务,是一种“准法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确是一种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显然,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两者的概念是存在区别的。

2、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划分的认定机关不同

在法学领畴中,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的法的后果,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2]。要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把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而法律责任的认定则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认定。

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机关。

3、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当事人要注意其用词是否准确,尽可能都是专业术语,避免有歧义的表达。另外还要对其反复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有矛盾的及时提出,作出修改。很多人就是因为基于对工作人员的信任,忽略关键问题,在纠纷中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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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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