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二、交通事故何时伤残鉴定?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何时进行伤残鉴定为最佳时机的问题,争论已久。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另外,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笔者建议有些情况下可以先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再行申请鉴定。虽然可能导致诉讼周期过长,但可以避免因过早鉴定所导致的实际恢复情况不佳时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