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注意: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申请复核文书:申请人因不服……交认字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向贵局申请复核。
3、申请事项:对该事故中申请人的责任作出无事故责任的认定。
4、事实和理由:包括认定时有哪些错误,法律依据有哪些问题等等。
5、最后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