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包括哪些?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怎样申请伤残重新评定?
1、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
如果当事人在15曰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当事人15曰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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