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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是怎样进行的,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昌吉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主持下调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整个损害赔偿调解都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结束交通事故。

2、调解遵循自愿协商原则。交通事故的调解结果不产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在调解时,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参与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愿协商,相互让步达成的结果。如果说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即终结调解。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调解两次末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5赔偿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二、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昌吉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要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这可以到交通队领取或者到网上下载。没有《协议书》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等内容记录下来,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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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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