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所需材料有: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委托鉴定与自行鉴定的区别
1、在鉴定的启动方面。委托鉴定的提出或决定,可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行鉴定启动的主体,既包括法院立案前一方诉讼当事人,又包括立案后未经法院委托一方当事人;
2、在鉴定机构的遴选方面。委托鉴定机构由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在鉴定人名册上选任鉴定机构。如果诉讼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则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自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当事人一方选定;
3、在鉴定资料的提供方面。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并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自行鉴定材料由当事人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
4、在证据力方面。委托鉴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对诉讼内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除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不予准许。自行鉴定一般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之前的鉴定一般都会被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
5、在鉴定人的地位方面。诉讼内的自行鉴定,其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和法院委托鉴定中鉴定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同属于诉讼中的鉴定人。诉讼外自行鉴定的鉴定人不具有诉讼中的鉴定人身份,其身份为专家证人,其鉴定结论的证据力低于诉讼内自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