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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遵循下列原则: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程序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五)当事人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进行伤残鉴定时多跑路,这里提醒您做伤残等级需要以下四份材料: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医院出具的病例、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还有CT片,X线报告单等。另外,鉴定机构的法医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受害人做鉴定时要亲自到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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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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