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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此文章帮助了17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你自己去鉴定,这样的话,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残级低于实际的残级,对受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病,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恢复很快,时间延迟会导致残级别降低,甚至没有残级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受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伤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伤者基本得不到赔偿了。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的伤者都没有伤残级别。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而且只能做一次鉴定,因此,对伤残鉴定的机构选择就必须慎重。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最后得不到赔偿,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这里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在委托律师后,由专业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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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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