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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出事故的赔偿主体,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样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57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用车辆出事故的赔偿主体

1、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样确定

1、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3、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主体为购买人。《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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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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