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七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十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头面部损伤致: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头面部损伤致:眼内异物存留。
头面部损伤致:外伤性白内障。
二、交通事故中智力缺损鉴定标准
一级: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