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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中智力缺损鉴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587人  作者:恩施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七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十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头面部损伤致: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头面部损伤致:眼内异物存留。

头面部损伤致:外伤性白内障。

二、交通事故中智力缺损鉴定标准

一级: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恩施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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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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