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判刑的判定标准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明知酒驾仍搭车搭乘人要负责任吗
虽然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搭乘人的损失,但不应是全部损失,搭乘人应自担10%的责任。
首先,明知醉驾而搭乘为法律所禁止。《道路通行规定》57条已规定:“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其次,搭乘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人当属其列。因此,决定了搭乘人对醉酒驾车的危害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基本的预见性。搭乘人在明知司机满身酒气的情况下,基于图方便、省钱,仍同意搭乘,表明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的后果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再次,搭乘人对损害结果应自担一定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在民事赔偿上应当减轻赵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