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理赔的条件
交通事故出现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保险公司应该为投保车辆提供的必要援助。但是在我国投保容易索赔难,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车辆保险中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不属于除外责任;
(四)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如何举证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所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等;
(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