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含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不服事故认定书怎么解决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经复核,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如果认为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一般作出复核结论,责令下级公安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下级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一般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