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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二)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三)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四)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而且只能做一次鉴定,因此,对伤残鉴定的机构选择就必须慎重。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最后得不到赔偿,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这里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在委托律师后,由专业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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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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