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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发生车祸谁负责,车祸中车主承担哪些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辆未过户发生车祸谁负责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车祸中车主承担哪些责任

(一)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四)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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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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