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条件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理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不属于除外责任;
(四)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理赔程序
(一)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二)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三)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四)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六)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七)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