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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要的材料,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要的材料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因此,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强制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与终结权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调解,那么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为以后保险理赔奠定基础。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诉讼的案例经常发生。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第一,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来处理,须定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不、赔偿款项由什么人(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第三,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第四,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须有当地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并带齐本人身份证。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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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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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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