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扶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残疾者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4)生命利益的损失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人的死亡,其距离自然死亡之间残余的寿命,为丧失的生命利益。这种损害一般称为“余命”损失。
(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样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者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