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的责任如何认定
对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法律做出如下规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限,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且身份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待破案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从理论上讲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且身份情况不明的,虽也可依照有关规定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既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无法使事故处理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确定由哪个具体的人或单位作出交通事故赔偿,又因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其他当事人也无法对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此,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逃逸,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暂时不宜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肇事司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有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依法将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丧葬费;
(二)死亡补偿费;
(三)医院抢救时发生的医药费;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等。